关于印发《哈尔滨工程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的通知-凯发k8网址

发布时间:2018-10-26  浏览次数:3044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减少现金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63号)《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16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工信厅财2012157号)及《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524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对《哈尔滨工程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进行修订。20177次校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7年5月18

 

 

 

 

 

 

 

 

 

 

 

 

 

 

 

 

 

 

 

 

 

 

 

 

 

 

 

 

哈尔滨工程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减少现金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63号)《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16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工信厅财﹝2012157号)及《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524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我校为在职的正式职工统一办理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对于参与科研项目1年以上,并负责科研经费支出报销业务的专职科研岗位人员,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办理公务卡。

第三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均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和5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 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测试化验费、加工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和其他交通费用等。

(二)凡国家强制结算目录(详见附表1)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三)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 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 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 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4. 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和转账方式结算的,需提供外部证明材料。如无法取得的,需提供“使用现金说明”(详见附表2)。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四条 公务卡按照“职工个人申请并签订领用合约、所在单位审核、财务处确认、银行办理”的流程,由财务处统一向发卡行申请办理。

第五条 新增人员应及时到财务处申领公务卡,调离和退休的人员应自行到发卡行办理公务卡注销。财务处负责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六条 公务卡原则上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

第七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持卡人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学校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八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处级(副高职)以上干部信用额度为人民币5万元;科级(中级职称)以上干部信用额度为人民币3万元;一般员工信用额度为人民币2万元。

职工的职务发生变化时,可变更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持卡人向所在单位申请,单位审核后报财务处,财务处统一向发卡行申请变更。

第九条 公务卡及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补办新卡后到财务处备案,由财务处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十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时,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 公务卡报销管理

第十一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原则

(一)对于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和5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即持卡人签名的pos机小票或网上交易的银行对账单)和原始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原则上财务处将不再办理现金支付和现金借款业务。

(二)使用公务卡结算,报销时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经费支出审批制度》的规定参照转账结算方式进行审批。

(三)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的报销款项退回学校。

(四)下列情形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学校财务处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事项;

2.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票据、消费清单)、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不相符的;

3.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4.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报销还款,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5.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6.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的消费。

第十二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程序

(一)持卡人将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小票或网上交易的银行对账单)和原始票据整理、粘贴在票据粘贴单上,按规定进行经费开支的审批。通过网上预约系统进行公务卡消费认证,完成预约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

(二)财务人员对公务卡消费认证信息、原始票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

(三)持卡人应至少在发卡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的10个工作日前,对本期账单上的公务消费支出按规定程序到财务处办理报销还款手续,以免因逾期还款给持卡人产生透支利息、滞纳金以及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

(四)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提供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复印件,经财务人员审核后予以办理借款,在到期还款日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校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并冲销借款。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财务处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组织学校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二)督促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的财务报销手续。协助发卡行向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三)通过公务卡系统,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第十四条 持卡人的职责: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二)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财政部门和学校财务处的监督管理。

(三)及时归还公务卡内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应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办理公务卡的注销手续。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十五条 严禁各单位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严禁财务处查询、泄露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违反规定的,学校可依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采取经济或行政等手段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61日起执行。《哈尔滨工程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校财字〔201417)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1. 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2. 使用现金说明

 

 

 

 

附表 1

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公务卡结算项目

备注

01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02

印刷费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03

咨询费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04

手续费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05

水电费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06

邮电费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07

物业管理费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08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09

维修(护)费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10

租赁费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11

会议费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12

培训费

指各类培训支出。

13

公务接待费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4

专用材料费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15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16

其他交通费用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附表2

使用现金说明

本说明适用于按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应使用而未使用公务卡或对公转账方式,使用现金或个人银行卡支付公务支出的情况。

一、支出事项

              日,        (经办人)在              (商家名称)以□现金□个人银行卡支付了                 (商品或服务名称)费用,共计        元。   

二、未使用公务卡的原因(根据实际情况选填)

无卡:□正在办理(已在财务服务大厅20号窗口领表填完并返回)

        无法办理原因:                                    

(财务人员核实情况 □ □否,核实人签字:         

有卡:未使用原因:                                              

                                                 

三、处理结果

与商家联系以公务卡或对公转账方式重新支付未能达成的原因,具体如下:

□商家已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说明,(说明中应写清楚商家无法提供刷卡条件和无法对公转账的具体原因);

其它原因:                                                   

                                                           

                                                           

 

经办人签字:                      日期:

经费负责人签字:                  日期:

财务处审批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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